郑州的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視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肆意的违反我行我素,将国外疫区的病毒带入国内,造成多人被感染,生命受到危害,对于郭某某这样犯罪行为法律绝不能姑息,必须严格惩戒。
自然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上是妨害公务的另一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罪刑法定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上障碍
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正当,可以依据以述分析确定。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见义勇为?
据我所知,国家没有见义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的省比如黑龙江省出台过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认定的条件,认定的程序,给予奖励等做了规定。以前积累了这方面的材料,不知放那了。
我对见义勇为仅对字面上的理解:除法定职务人之外的中国公民,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挺身而出,自愿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突出者,叫见义勇为。
主要表现在与不法侵害人展开生死搏斗,维护社会治安。或者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危难时刻,挽救人的生命等活动。见义勇为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及时申报。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再接受申报
此例郭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现路边有一骑三轮车的老人摔倒,遂下车去扶老人。被逆向行驶酒驾王某撞成重伤死亡。
郭某行为让我们老百姓来说,应算见义勇为。但需要申报按程序符合条件才能认定。但官方能否认定,还不好说。在老人摔倒问题上,扶还是不扶,目前争议很大。郭某出于好心爱心关心,不怕某些人将老人扶起被讹,将老人扶起。这种助人为乐,积德行善的行为,值得提倡。
不幸的是,郭某去扶人时,被酒驾而又逆行的王某撞倒而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死亡一人,负事故全责的,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某家属可提起刑事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郭某为了扶起摔倒的老人,而受到王某驾车撞倒而死亡,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扶起的老人做为受益人,对郭某家属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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