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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因扶摔伤老人,被酒驾者撞死,郭某算见义勇为吗?

2025-08-19 1 51kk

如何看待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郑州的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視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肆意的违反我行我素,将国外疫区的病毒带入国内,造成多人被感染,生命受到危害,对于郭某某这样犯罪行为法律绝不能姑息,必须严格惩戒。

自然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上是妨害公务的另一类型,具体分析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从以上四种情形分析,前三种类型事实上是单位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单罚制,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必须注意,这三种表现形式,需要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 第四类是自然人的犯罪。卫生防疫机构作为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管理职权,因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也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主要要求。因此,应当理解为妨害公务罪的特别规定。

依罪刑法定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 卫生防疫机构可以作扩大解释,包括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也应当包括有防疫职能的边检机构,但不包括国外的卫生防疫组织。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措施的构成本罪;
  • 对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措施的,应当以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行为人没有携带病毒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上障碍

  • 各地也有不少对来自境外的中国人未如实申报,而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适用上仍有法律上的障碍。
  • 国内的卫生防疫机构一般不可以在国外执法,国内的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一般只有域内效力;
  • 中国人入境在境外申报是依据外国法律规定进行申报;
  • 中国人进境申报时,其携带的病毒已经客观存在,只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者边检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才能构成犯罪。
  •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入境人为中国国籍,不适用拒绝入境,或者遣送的规定。

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正当,可以依据以述分析确定。

郭某某因扶摔伤老人,被酒驾者撞死,郭某算见义勇为吗?

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见义勇为?

据我所知,国家没有见义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的省比如黑龙江省出台过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认定的条件,认定的程序,给予奖励等做了规定。以前积累了这方面的材料,不知放那了。

我对见义勇为仅对字面上的理解:除法定职务人之外的中国公民,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了人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害,挺身而出,自愿奋不顾身,保护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突出者,叫见义勇为。

主要表现在与不法侵害人展开生死搏斗,维护社会治安。或者在抢险救灾等危急危难时刻,挽救人的生命等活动。见义勇为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及时申报。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再接受申报

此例郭某驾车回家途中,发现路边有一骑三轮车的老人摔倒,遂下车去扶老人。被逆向行驶酒驾王某撞成重伤死亡。

郭某行为让我们老百姓来说,应算见义勇为。但需要申报按程序符合条件才能认定。但官方能否认定,还不好说。在老人摔倒问题上,扶还是不扶,目前争议很大。郭某出于好心爱心关心,不怕某些人将老人扶起被讹,将老人扶起。这种助人为乐,积德行善的行为,值得提倡。

不幸的是,郭某去扶人时,被酒驾而又逆行的王某撞倒而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死亡一人,负事故全责的,为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某家属可提起刑事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郭某为了扶起摔倒的老人,而受到王某驾车撞倒而死亡,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扶起的老人做为受益人,对郭某家属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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